应对中央第二轮环保督查,企业如何做?
1、企业如何配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企业必须立即放行并配合检查,不得以体验、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扰监督检查,同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必要的资料,不得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2、企业环保负责人应该掌握哪些情况
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环保负责人需熟悉企业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产生的环节,污染物的类型、浓度、产污量、排放去向等,生产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原理和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生产变动情况等,并要规范整理各类环保档案。
3、环保检查都查哪些内容
企业需了解环保检查查什么,才能有的放矢、从容迎检。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的执法检查,主要查看以下情况:企业的环保档案,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企业生产车间的生产状态,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车间管理情况,废水、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放口、采样平台的设置情况,雨污分流、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情况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4、企业档案里需要放什么
规范的企业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所有建设项目清单,各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登记表备案文书,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与结论等文件资料;
3、排污许可证副本、月报、季报和年度报告等;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意见及演练纪律;
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
6、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处置协议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年度自行检测计划及检测报告;
8、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及相关台账;
9、生态环境部门历次现场监察记录及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文书。
5、那些环节需要建立台账,台账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总体来说就是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 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台账主要包括
1、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发生异常情况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2、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排放量、检测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产生VOCs的应建立台账,记录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4、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与处置情况等。
6、自行检测技术规范有哪些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7、企业自行监测方式有哪些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8、如何制定污染物自行监测计划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9、如何确定自行监测频次
按照环评要求及《指南》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持原始监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表1 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主要排放口 | 其他排放口的监测指标 | |
主要监测指标 | 其他监测指标 | ||
重点排污单位 | 月—季度 | 半年—年 | 半年—年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半年—年 | 年 | 年 |
2表2 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主要监测指标 | 其他监测指标 |
重点排污单位 | 日—月 | 季度—半年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季度 | 年 |
以上两表为一般工业污染源监测频次,火电及造纸行业请参照行业指南执行。
3土壤监测频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检测,2次地下水环境检测(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监测因子应当包含主要常规因子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发布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10、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是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确定,每年3月底前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可自行查询。
(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一下信息:
0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大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0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0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0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0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0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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